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这对审判机关的理念思维、体制机制、能力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全市两级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推动司法统计工作与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及审判质效评估等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结合,有效促进司法信息资源的全面采集和系统整合,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对于强审判、促管理的重要价值。笔者就目前我院工作的实际情况,谈一点粗浅认识,与同仁商榷,于期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司法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制约着司法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司法统计,是对审判工作中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并分析,以此来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判断审判工作形势,揭示审判工作规律,最终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和数据支撑。它是囊括数据统计、综合分析等多项任务在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在法院工作和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去年,我院将司法统计工作归入到审判管理办公室,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数出多门”,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再一是为了深化司法统计数据的运用,使其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审判执行工作。通过这两年的努力,我院采用手工操作与电脑自动生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核查每一案件的信息录入,基本保证了司法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但在工作中存在着许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制约着司法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信息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今年四月份,按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保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案件信息补录工作的紧急通知》,我院对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中2011年至2014年4月的案件信息进行补录和纠正。通过这次信息补正补录工作,使我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显露无遗,个别人员的畏难情绪和怕麻烦思想使得信息化应用水平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漏填、错填、误填导致案件信息不准确。
2、司法统计软件设计不完善。今年起我院使用司法统计功能自动生成报表,减轻了各庭室法官和内勤的负担,但在使用中发现,有些数据不准确,有些无法提取,与手工统计报表相比各有利弊。手工填报一是对案件的归纳随意性较大,有时因对立案案由不准确把撑,一些案件不知归纳为哪一个案由的情况下,随便选、任意填现象屡有发生,有的干脆填在“其他”栏,容易导致统计数据失真;二是由于个别庭室内勤经常变更和素质差异,不能及时报送和保证报表质量,影响了全院报表的汇总和上报。自动生成报表一是存在数据填写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况下,报表无法自动生成,统计员必须对每件案件进行核查,费时费力。二是存在数据一经固定,无法更改,比如案件从一个业务庭转到另一个业务庭、月收案件有撤销或错误的、月结案未及时登记等情况,都会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今年九月起,统一使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后,我院至今为止不能通过自动提取案件的基本信息,实现报表的自动生成,各项目数据仍需手工填报,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量,在数据上还会有出入。
3、司法统计周期与省高院规定不一致,省高院规定每月司法统计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而我院按市中院要求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从目前的司法统计情况看,基层法院每月的司法统计时间截止为当月的15号,每月20号前要将统计的数据报市中院,市中院把本辖区基层法院的数据汇总后,于每月的25号前报省高院,省高院再把各中级法院报上来的数据汇总后,报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由于各级别法院的司法统计期不一致,最终导致每月的司法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客观、不全面,不能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当月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
4、由于司法统计人员的变更或没有参加过司法统计的专业培训,影响了司法统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就我院而言,设有专职司法统计员,但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也没有接触过案件审理,对某些数据不清楚、不敏感,注重对司法统计工作中的数据填报,能做到认真填报,反复核对,保证数据准确,但对司法统计中的数据分析因缺乏实际操作和理论研究水平,存在分析不具体,不到位的情况 ,从而影响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5、各业务庭室注重对案件的审理工作而忽视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对在一定时期内受、结案及案件审理、执行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它以司法统计报表为表现形式,通过统计报表数据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综合情况,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量化审判信息的主渠道,是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是领导决策的依据。由于庭室领导主管的事务多而杂,精力有限,又缺乏专业人才,也存在认识方面的原因,认为业务庭室没有必要进行此项工作,导致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在各业务庭基本不存在,只是在季度或年度工作总结中有个别反映。
二、如何推动司法统计工作与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及审判质效评估等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结合
1、提升司法统计软件的开发应用,统一司法统计周期。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审判管理集约化、精细化水平,推进司法公开、服务法官办案的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也在不断深入,案件量也在逐年增长,案件类型也在逐年扩大,作为法院审判工作“晴雨表”的司法统计工作可以反映出审判中的一些新问题,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都要靠数据说话,而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的各项指标。依托信息化实行科学精细而又简便易行的运行机制,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2、交流司法统计工作经验,加强协调配合。一是加强上下级法院的协调配合。基层法院是基础,上级法院是指导,二者之间不可脱节,要主动向上级法院学习探讨,总结交流司法统计工作经验。二是加强审管办与业务庭的协调配合。业务庭法官应保证对所办案件信息填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业务庭室应配合审管办加强案件审判执行信息的分析研究,做好数据的集成和有效应用,为审判决策服务。三是加强司法统计员同业务庭的协调配合。司法统计员应加强对业务庭室司法统计报表工作的指导,在汇总报表数据时,发现有差错及疑问的地方,及时与有关庭室联系,查明原因,纠正错误。
3、加强司法统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起稳定司法统计人员队伍的长效机制。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理论知识和实践积累,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难以制作出越来越高、精、细要求的统计报表,司法统计人员必须是具备统计学、法学、计算机、写作四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才能保证按时按量按质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报送司法统计报表和有关数据,为反映审判情况、总结审判经验、分析社情动态、制定方针政策、指导审判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因此,为更好的开展司法统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司法统计人员掌握统计的基本原理,熟悉应用统计分析的各种技能,为做好司法统计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从而不断提高司法统计工作质量。
4、在司法统计与案件审判之间建立有效联系,真正实现以统计促进审判的目的。要想用活用好数据,必须将司法统计纳入到审判管理之中,结合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评估、审判绩效考核、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职能的综合作用,有效促进司法信息资源的全面采集和系统运用,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对于强审判、促管理的重要价值。
司法统计对于法院掌握工作情况,改进审判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适应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总之,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项日常工作,能为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法院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所以,应更好地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各项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综合素质,推动司法统计工作与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结合,以提升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