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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
作者:张华平、赵宏飞  发布时间:2014-12-09 09:24:35 打印 字号: | |

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指对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调解而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再审的主体、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时限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进行再审的条件,即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审判工作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完善我国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制度可以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再审申请权,同时也是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民诉法对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少之又少,再审案件立案的审查工作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立案审查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审判实务中,立案审查方式多样化,立案审查组织形式差异化,某种程度上致使各地法院对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存在差别,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域经过立案审查就可能造成不同的结果,这也从侧面太高了案件的涉诉信访率。另一方面,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立案审查环节,由于对再审案件立案审查次数的相关约束不够明确,其结果导致了生效裁判可能不断被提起申诉与申请再审。

对于申请再审,曾有学者指出:申请再审应当被视为一种特定的针对生效裁判而发起的诉讼。立案审查是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的一道关卡,失去了这道关卡,所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一起涌入法院,法院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审判资源也会造成巨大的浪费。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再审案件立案审查是再审审理的一部分,立案审查依附于再审程序而存在。有不少法院将立案审查与再审的卷宗并卷处理,这一认识误区致使立案审查沦为形式,从而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民诉法对立案审查方式规定不够明晰,不同的法院做法也千差万别。有的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立案庭只是登记,立案审查的权限由审判监督庭来完成,这种审查模式下,立案庭的工作比较简单,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压力比较大,而且这种审查模式也有悖于立法者的立法初衷,不能够实现立审分离的最终目标。有的法院进行程序审查,有的法院是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还有的法院由立案庭和审监庭联合审查。

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中,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有效遏制无限再审的的关键,同时决定着再审程序重构的基本方向。而再审程序的宗旨之一则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再审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工作有序进行,从这一宗旨出发,就要求我们在探索民事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要准确把握创造诉讼行为公正环境与维护生效裁判牢固稳定的平衡点。

首先,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应将变革思想理念放在首位,一直以来,民事再审的工作中贯彻的都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但如果我们在民事再审的工作中,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那么在进行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过程中就会陷入误区。一方面僵化的运用法条必然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会阻碍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司法中将“有错必纠”绝对化,一定程度上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可能导致再审案件陷入无尽的纠纷和矛盾中。因此,将这一指导思想贯彻到民事再审制度中需要我们灵活转变观念,变“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依法纠错是指只有在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且必须进行纠正时,才能依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再审。在依法纠错原则指导下,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对申请再审的主体、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时限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其次,我国目前对于立案审查的启动绝大多数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申请”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启动职权,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对抗,立案审查程序要进行规范化的完善与推进,重要的一项改革则是要在理念上建立“再审之诉”的观念,所谓的再审之诉申诉权、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申请再审权上升为一种诉讼权利,而非请求权。“再审之诉”的直接的含义就是意味着这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诉讼请求。这样的特殊性质体现在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结构中。再审之诉具有二重诉讼标的:一是要求撤销已经具效力的裁判,使案件恢复到辩论终结之前的诉讼状态;二则是于案件本身有关争议或主张。前者具有程序法上无效或撤销的变更性质,属于形成之诉的一种;后者则是对本案实体内容争议的审理。

此外,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间未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建议不应予以立案。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民事再审的立案审查属于一种救济程序,由于法律已赋予了当事人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权,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提起上诉,来实现其权利。那么,对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其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上诉,是否有正当理由。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即使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不应予立案受理。

民事再审的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尽管经过 2007 年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修改,顺应了民事诉讼历史的发展,但是现在仍然有很对现实的矛盾不断程序,其中最为突出的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上移,最高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数量大大提升,工作量增加的同时,出现了办案人手不足等问题,不得不抽调下级法院办案人员协同办案。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制度改革工作还在不断的开展,相信我国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制度会得以进一步完善。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朱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