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读书心得
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一下《西窗法雨》中我个人比较喜欢的两章,谈谈读完之后我的一些感想。
一、《西窗法雨》篇章
(一)苏格拉底的慎重
柏拉图写过不少对话录,里面讲述了许多稀奇古怪、在中国人看来不可思议的故事,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最后,提问者便直截了当地告诉对方:“其实你并不懂,还是让我来解释所请教的学问是什么。当然,学问在你心里,只是你无法想起来,现在我帮助你回忆,就像帮你生小孩一样。”这样,便开始“助产”。正是因为经常运用这种方式向他人“请教”,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又称“诡辩学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右映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迁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在一般中国人看来,这种事情恐怕不难处理。既然法律本身就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个方面的深层意识。从古至今,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就此故事来说,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许多雅典人却认为那法律再好不过了,我们恐怕就难以找到连当时大多数希腊人也接受的标准去说“就是苏格拉底正确”,或说“就是大多数雅典人正确”。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二)善良违法
大概是20 世纪五六十年代,有个叫亨利.索洛的西方人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说。其中讲,一个在道德品质上无可指摘的人,面对要求人们违反公平、损害他人的法律,完全可以拒之不理,甚至不服从它,违反它。当然,违法的方式必须是理性、非暴力的,而且违法者必须有勇气接受法律的惩罚。他用了一个词来说明这种违法行为:善良违法。正是从那个时候起,这个词便在西方国家的政治领域中时常出现,不少人还真的以此为口号“以身试法”。大约是1970年,居住在英国威尔士地区的相当一部分居民,因为不满电视台播放的一些节目而拒绝按政府规定交纳电视接收费。原来,威尔士语与英格兰英语有很大区别,威尔士地区的居民习惯威尔士语,听英格兰英语特别别扭,可电视台就喜欢播放大量英语节目。这些居民不断向电视台及当地政府反映意见,要求作出一点调整,起码不要让威尔士语的节目太少了。电视台及当地政府却对此毫无反应。居民们出于无奈,开始拒绝交纳电视费。纠纷最终闹到了法院。有意思的是,初级法院的法官十分同情居民们,他们虽然觉得按照法律规定,居民肯定是要交费用的,但还是在要求其补交费用的同时免除了对他们的处罚。依政府规定,电视费要按时交纳,否则不仅要补交,而且要予以处罚。初级法院的法官看来是网开一面了。正因如此,英国高等法院下令撤掉了一批同情居民的法官,并在上诉审中判决加上处罚。而居民民则毫不犹豫地表示:宁愿接受处罚也要继续拒交电视费当然.在这里我们只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居民应不应该或可不可以违法拒交电视费,有人会说,不行他们认为,对于法律,不论觉得怎样不好,都应该遵守,有啥意见完全可以用舆论方式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向政府反映,那种违法行为无沦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应得到赞许。在我们的脑袋里,这种说法是最容易接受的了。可是,有些西方人却认为,由于法律的要求与政治愿望和道德愿望时常存在着差距,法律上的评价和政治及道德上的评价也应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居民的违法行为是不应赞许的;但在政治和道德上,则是可以赞许的。因为,居民们没有使用暴力,他们完全有勇气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他们的行为是在非常有益地以略为刺激的方式提醒政府考虑自己的法律政策(有时简单的意见反映是不能起到这种有益的刺激作用的),这完全有利于法律的修正与改革。应该意识到,当人们使用善良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这本身恐怕已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良法与守法:良法者,追求善良美德之法律也。如果社会上存在着良法,而人们又普遍地遵守法律,根据任何关于法治社会的标准,都属于法治社会无疑。这时,已经制定的法律充盈着善良的愿望和追求,而人们,不分统治者还是国民,都遵守这种法律,奉其为行为准则。如此,社会则秩序井然,而人们则安居乐业,其乐融融也。当然,即使社会上存在着良法,凶杀、强奸、抢劫、盗窃等行为也会发生,这不出奇,根据良法对其加以惩罚就是了。
二、心得分享
这两篇读完之后,我想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都知道法律与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必然关系,即恶法非法。而实证分析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即恶法亦法。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以"权利"作为其全部理论的基石和核心,系统阐述了其对"善良违法"的基本立场,指出当法律本身的有效性是令人产生怀疑的时候,公民有权利遵循他们自己对法律含义的判断。德沃金的论述是对绝对守法观的摒弃,也是对法律至上的引申。
一般而论,人们要建立法治社会,当然要上下一体服从法律。然而,人是复杂的,除了服从法律,建立秩序之外,人们总还有自己的伦理追求。从某种意义上看,人们追求道德的善恐怕要比单纯地遵守法律更有意义,因为,追求道德体现了人们塑造自己的愿望,体现了人的主动性。再换个角度看,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对于法律的普遍的服从,而且还要宽容或者善待出于某种伦理原因的违法行为。在一个社会中,没有普遍的对于法律的服从,当然就没有法治;可是,如果没有对于出自道德原因的违法行为加以宽容,这样的法治就会既缺乏人情味又缺乏道德追求。这不仅是纯粹理论上的说明,它也是法治社会实践已经证明的结论。从目前公认的法治社会的实践来看,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是既坚持法治又奉行不宽容主义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其次,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
我们可以看到面对法院判决,苏格拉底选择的是服从,威尔士人选择的是半拒绝。苏格拉底选择服毒自尽,表现的是对法律判决的尊重,不管所依据的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只要它存在就应该遵守,这样社会才有秩序。苏格拉底考虑的显然是社会的秩序从而放弃自己的正义。威尔士人面对不公平的判决,采用的是接受法律的处罚但却继续抵抗政府的规定,威尔士人显然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从而放弃了社会的秩序。苏格拉底和威尔士人,谁的选择更具有意义?恐怕不能做简单的评价。关于良法与恶法的问题,讨论由来已久,见仁见智,有人说,恶法也是法应该遵守;有人说,恶法不是法不应遵守。苏格拉底选择了前者,充分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但忽视了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助长法律的专制。威尔士人选择了后者,会破坏司法的权威,给他人以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无序。但也能促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使法律修改的更加民主。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有自己心中有意义的答案。我的分享由于工作经验有限比较偏向于理论,希望各位老师有实践方面的案例可以跟我分享,我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