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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蓑衣行动】城中法院发布《危险驾驶审判案件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4-03-27 16:55: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危险驾驶罪审判案件白皮书(2021-2023)》,旨在通过对城中区人民法院三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特点的分析,针对发现的问题,找准对策建议,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法治中区建设提供参考。

此次白皮书的发布是城中区人民法院“蓑衣行动”中针对重点罪名“危险驾驶罪”进行定向普法等工作的基础。后续,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针对白皮书所反映的辖区危险驾驶案件特征从多个角度提升综治效果。


三年来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21至2023年间,城中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并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276件277人;占三年刑事案件总量26.5%。其中,2021年审结103件103人;2022年审结50件51人;2023年审结123件123人。

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占100%,成为城中区危险驾驶案件的绝对主流。

从总体数量来看,2021年至2023年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在三年刑事案件总量中占比较高,是刑事审判工作中重要的案件类型。2021年至2023年间,除2022年受疫情影响,案件数量明显降低外,案件数基本呈平稳上升的趋势。

图一:受案总数



呈现特点

1案件量呈上升态势

从发案率来看,案件数量逐年平稳上升。仅仅是城中区人民法院,每年因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的案件就达到一百余件。然而,一边是案件的审理、宣判,一边却是屡禁不止的醉驾的发生。2022年由于疫情影响,案件数量下降后,2023年又迅速反弹。


2高度醉酒占比较高

2021至2023年,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上的人数,分别为45人、31人、56人;分别占当年醉驾人数的43.7%、62%、44.8%,高度醉酒人数占比一致较高。

图二:2021至2023年间高度醉酒人数比


3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偏低 

从被告人学历来看,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较高,2021年初中及以下学历的56人,占比54.4%,2022年33人,占比64.7%,2023年79人,占比64.2%。大学本科人员较少,2021年大学本科学历的仅6人,2022年5人,2023年9人。三年来,研究生学历仅有1人。

图三:2021至2023年间涉案人员初中及以下学历人数比

4涉案人员多为青壮年

从行为人的年龄来看,以18周岁至45周岁的青壮年为主,在2021至2023年,45岁以下人员分别为79人、39人、96人,占比分别为76.7%、76.5%、78%。

老年人犯罪人数较少,三年间,60岁以上人员仅有3人。年龄段整体分布较为均匀,低年龄趋势存在,25岁以下人员共计30人。

图四:2021至2023年间涉案人员中青壮年人数比


5涉案人员多为无固定职业

从从业状况来看,无固定职业人员在2021至2023年间分别为78人、32人、89人,分别占当年总人数的75.7%、62.7%、72.4%。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等(包括退休人员)人员有6人。

图五:2021至2023年间涉案人员无固定职业人数比


6涉案人员曾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比例较高

2021至2023年间,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的3人;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5人;曾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的10人,有犯罪前科的人数共计18人(包括同时既有犯罪前科、又被行政处罚过的人员)。三年间,曾因无证驾驶等与安全驾驶有关的事项被行政处罚的人员3人,因其他事项被行政处罚的12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共计15人(仅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包括同时既有犯罪前科、又被行政处罚的人员)。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人员占到了总人数的11.9%,比例相对较高,同时,还有部分人员曾因危险驾驶等原因被处罚,之后又再次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7男性占绝对多数

2021至2023年间,279名被告人中,仅有1人为女性,其余均为男性。在群体性效应的影响下,男性醉驾的比例较之女性明显要高。


8人员流动性较强

2021至2023年间,常住地位于城中区区外的被告人逐年分别为62人、28人、69人;占当年总人数比例分别为60.2%、54.9%、56.1%,从上述情况可见,城中区内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并非居住于城中区的常住居民,区外人员分布较为零散,城东区、城北区、城西区、湟中县等地区的人员都占据一定比例。


9车主及其他相关人员被处罚的情形罕见

2021至2023年间,仅有二起案件中,车主因知道驾驶员醉酒而放任其驾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其他案件中,被处罚的均仅是醉酒驾驶的驾驶员本人,其他人员未被追究责任。


成因分析

近年来,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知识淡薄,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充分认识

从特征分析可见,涉案被告人往往文化水平较低,在具体案例中,亦有认为“隔夜醉驾”、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等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况发生。


未意识到醉驾的危险,心存侥幸

从被告人职业的统计能够看出,大部分被告人没有固定职业。对于无固定职业的被告人,由于缺乏职业约束,且目前没有其他有效的外部约束作为补充,导致外部约束机制不足。此类犯罪法定刑较低,对无固定职业人员威慑力不够。这一点,亦能够从酒后驾车再犯的比例较高等情形反映出。除法律成本以外,驾驶员亦对犯危险驾驶罪后的经济成本等认识不足。

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前常对可能付出的成本做出考量,目前较为单一的处罚手段对一些不以驾驶车辆作为职业,且无固定职业不会因危险驾驶导致被开除公职的被告人而言不具有充分的警戒效果,危险驾驶最高六个月的刑罚并不能使这部分人产生较强的畏惧。在此情形下,心存侥幸的醉驾行为就时有发生。


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开展难度高

从人员常住地信息能够看出,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常住地位于周边各处,即便在某一区域开展较为集中的工作,亦难以形成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合力。较高的人员流动性使得“防”、“治”工作均难度较大。


  群体间相互影响难以破除

危险驾驶罪的涉案人员往往男性居多,一方面男性中有饮酒习惯的人员较多,另一方面醉酒驾车的行为在群体间未形成充分警惕。

从分析中还能够看出,25岁以下的年轻人醉酒驾车被查处的比例亦不低,这种年轻化趋势体现出在年轻人的群体中,争强斗狠,大量饮酒后仍强行驾驶车辆的行为不仅未受到同伴的制止,甚至在个别案例中,还被视为一种“勇敢”的体现。

醉酒驾车的大部分案例都发生于朋友的饭局之后,甚少有朋友对醉驾的驾驶人做出明确的阻止。群体间的相互影响中,酒驾被视为较为平常的行为,这种消极影响难以破除。



查处的类型较为单一

2021至2023年间,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全部为醉酒驾车,没有任何一件其他类型的案件。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目的不仅仅是针对醉驾行为,亦在于惩处追逐竞驶、严重超载等一系列具有公共危险的行为。然而目前查处危险驾驶行为的重点完全集中于醉驾行为,未充分发挥惩戒作用。


对策建议

1强化危险驾驶法治宣传

利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在驾校、考试中心、年检处等驾驶员必去、常去的地点,增设危险驾驶宣传点,日常开展相关普法活动。

对于在校大学生、大中专学生等青少年,加强危险驾驶危险性的宣传教育,培育安全驾驶被倡导、饮酒驾车应谴责的正确理念。


2加强巡回法庭、庭审观摩工作

真实的案件是最好的警示教育。城中区法院每年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过百件,利用案件的审理,做好以案释法、以案释警工作非常重要。

一方面应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另一方面应通过组织观摩法庭、开展巡回法庭的工作,让人民群众通过发生在身边的案件,切切实实感受到危险驾驶的危害,真正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3提升相关服务水平 

运政部门可制定出台代驾等服务的行业标准,明确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水平。通过便捷的代驾服务,使驾驶员在饮酒后能够以方便的渠道、合理的价格、安全的环境下联系代驾人员,接受代驾服务。

同时,应对电动车管理及服务水平进行提升,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与服务。


4促进区域间工作联动

鉴于危险驾驶犯罪呈现出较高的人员流动性,对于危险驾驶的“防”“治”工作应加强区域间的协同性,在各区县间,形成相互配合的宣传机制。加强区域间查处、审判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通过区域联动,形成合力。

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员危险驾驶行为的跨区域数据库,通过大数据优势,增强管控工作的科学性。


5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形成群体正面影响

三年来,仅有二起案件中,车主因放任他人驾驶车辆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在目前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缺位的情况下,一同饮酒的人员不仅不对驾驶人醉酒驾车进行阻止,有时甚至持放任和鼓励态度。应使责任追究充分发挥作用,使有责任劝诫的人放任而为承担责任,使好事者教唆犯罪亦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限于刑事责任,亦包括民事责任等。通过健全责任追究体系,使同饮者不再持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态,形成良好的群体间意识,提升安全驾驶的群体认知。


6形成稳定的检查机制 加大其他类型危驾查处力度

完善日常的检查机制,避免专项行动时集中检查,日常状态下放松管理,使驾驶员放弃侥幸心理,认识到酒驾被查是常态,如果不想涉及犯罪,饮酒后就一定不能驾驶车辆。

同时,加强除醉驾外,对严重超员、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规范的管理,最大程度上对危险驾驶行为形成惩戒,保护道路安全。


7宽严相济 当严则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规定了应从重处罚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醉驾情形。其中规定,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通过对三年间危险驾驶案件中各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统计,有较多的被告人血样中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甚至有不少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随着酒精浓度的升高,驾驶人的行为控制力进一步减弱,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亦进一步上升。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过高的驾驶人及屡教不改再犯的驾驶人,从惩处上,应体现“严”的态势,使其能够认识到醉驾行为不仅仅是罚款了事。

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酒精含量超过入罪标准不多的初犯驾驶人而言,要注意教育与惩戒并重,通过社区矫正及社区服务等形式,帮助其深刻认识到醉驾的危害,主动反思,积极改正。

典型案例


案例一:车主放任醉驾构成共同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凌晨十二点左右,被告人马某、冶某与朋友从城西区前往城中区新民街某酒吧喝酒,其间马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冶某,并由冶某驾驶车辆到达酒吧。凌晨三点左右,二人喝完酒从酒吧出来,被告人冶某在醉酒后依然要驾驶马某的车辆,而被告人马某在没有喝酒的情况下,明知道对方饮酒,非但没有对冶某进行有效劝阻,而且还与冶某一同乘坐车辆上路,在车辆行驶至东大街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西宁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对被告人冶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对被告冶某进行了抽血送检,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冶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马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在明知冶某醉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其驾驶,对二人均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冶某均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冶某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解读

本案中,两个朋友,开开心心喝酒聊天,但是饮酒后,一个不顾法律规定,罔顾自己与他人安全,执意驾车;一个碍于朋友面子,明知朋友醉酒而坐在副驾大胆放任其醉酒行驶,最终都触犯了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也警示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即使不是自己醉酒驾驶,但提供车辆,明知他人醉驾而放任,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放任朋友酒驾,对自己的安全、朋友的安全以及社会大众的安全都造成了重大隐患,这样的碍于面子的纵容放任,可谓损友。


案例二:车主与驾驶人分涉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2日3时41分许, 被告人刘某在与被告人尕某等人饮酒后,明知尕某饮酒且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仍同意将自己实际使用的青某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交由尕某驾驶,刘某坐副驾驶位。后被告人尕某驾驶该车辆沿本市城中区同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总寨村6号公网变1-1号”电杆处时,因对前方路况疏于观察,将正在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撞倒,发生致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的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电话报警。待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尕某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进行救治。次日1时31分许,被害人张某经青海省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民警对被告人尕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随即又将其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根据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根据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尕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尕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仍同意将本人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尕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尕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解读

本案车辆实际使用人刘某明知尕某饮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将车辆交由尕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刘某将自己负有使用、管理的车辆,不计后果,交由醉酒的人驾驶,应对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尕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自首。


案例三: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力阳”牌两轮摩托车,沿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沈十四路40号”电杆处时,与道路中心金属隔离护栏相撞。戴某驾驶的摩托车侧翻,其受伤后倒地。路过行人见状后报警请求救援,民警赶往现场后发现戴某身上有酒味,遂移交交警二大队处理。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 随后将其带至青海仁济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戴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9mg/100ml。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27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戴某认罪认罚,依法对被告人戴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解读

摩托车酒驾也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醉酒驾驶摩托车也属于危险驾驶范畴,而且驾驶摩托车中的大部分人都属于无证、无牌照驾驶机动车,后果更严重。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赵宏飞